申請工傷認定是以勞動關係的前提嗎?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勞動關係為決定前提。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勞動關係為決定前提。具體表現是: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等非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對承包其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用工單位對其違法轉包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4、被掛靠單位對掛靠其經營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監獄對在勞動中傷亡的罪犯參照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6、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用人單位對上述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地方規定為準)。
7、工傷保險基金對靈活就業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地方規定為準)。
勞動關係怎麼認定
(一)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成立需要同時具備的情形,即: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第二條則規定了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的參考憑證及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要求確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一般是為了工傷認定、傷殘鑑定、提起工傷保險待遇訴訟等。但工傷認定不以確定勞動關係為前提。如果無法認定勞動關係,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