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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房產過户限制?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2.09W
精神病人房產過户限制?
律師解析: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説精神病人自己實施的房產過户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房產過户。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