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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房產應該要如何分割?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49W

一、無效婚姻房產應該要如何分割?

無效婚姻房產應該要如何分割?

無效婚姻房產要如何分割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在婚姻無效的情況下,倆人之間屬於同居關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同居期間取得的房產,一般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無效婚姻指的是以下四種情況的婚姻:

1、有配偶而重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法律上的重婚和沒有登記但以夫妻的名義公開共同生活所構成的事實上的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本案即屬於此類。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指的是結婚時男方未到22週歲或女方未到20週歲。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效婚姻本自始會無效,而且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存在有財產也不會按共同財產來進行認定,如果要進行分割,那麼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但一般共同購買就應該要各自分一半,如果協商不成的就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