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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違約金條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欄目: 合同違約 / 發佈於: / 人氣:1.4W

委託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合同類型,和其他合同一樣,對於委託合同,違約條款也是必須要有的。那麼委託合同違約金條款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違約責任各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本站小編帶來的分析。

委託合同違約金條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一、委託協議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2、受託人的違約責任;

3、分這兩種情況後,主要就是處罰百分比,雙方可以是一樣的也可以是不一樣的百分比;

4、違約責任也可以是處罰金額;注意標註清楚是人民幣還是美元,是用什麼結算單位;

5、雙方造成損失的賠償範圍與程度。

二、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委託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須按委託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委託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託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託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合同解除的過錯在與委託人,因此,若委託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託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託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託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後向委託人求償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2、委託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委託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託合同為有償且受託人完成了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託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託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並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託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託人提出的解除委託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例如,受託照顧病人,後因受託人自己身體原因而無法繼續處理受託事物而主動辭去委託。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受託人的違約責任

受託人不履行委託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作出判斷。但應注意,委託事務的處理結果是否對委託人造成損失,不能作為受託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只有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才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對於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受託人過錯程度的要求,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所不同。在委託合同為有償的情況下,受託人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即為有過錯。而對於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的違約責任主要表現為不支付費用和報酬,而受託人的違約行為主要是不履行義務,沒有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相關事務。這些都要在委託合同違約金條款中約定清楚。同時,雙方應該通過協商確定違約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