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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損失如何界定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98W
合同無效的損失如何界定

一、合同無效的損失如何界定

無效損失通常根據信賴利益來確定,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根據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通過欺騙、脅迫的方式所確定的合同,或者是以合同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所簽訂的合同都是屬於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造成損失的,一般由過錯方來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的話,那麼需要由雙方來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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