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確定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一般可採用以下3種方式:對比法、估算法和約定法,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適用以下規則:
可預見規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減損規則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損益相抵規則,不是一種法定規則。
過失相抵規則
不宜適用期待利益損失賠償規則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後,存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3條第2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第1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賠償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