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以下這些房屋真實情況,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需返還買受人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