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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哪些規定 | 商標評審需要哪些條件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7.23K
商標評審需要哪些條件,法律有哪些規定
商標評審需要哪些條件,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商標評審需要哪些條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規定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一)違反規定,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後,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二、商標評審的類型有幾種
(一)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二)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三)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四)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複審;
(五)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六)在先商標權利人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認為註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申請。三、申請商標評審條件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範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需要哪些條件?
我國商標法規定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那麼,哪些商品的商標必須強制註冊呢?根據國務院的核準,我國現在實行強制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主要指兩類:一是人用藥品,二是煙草製品。詳情請下文。哪些商品的商標必須強制註冊1983 年《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從中可以看出,1983年《商標法》並未具體規定哪些商品必須強制註冊商標。1983年頒佈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則具體規定:“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並且規定申請藥品商標註冊,還應當“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的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説,《商標法》施行初期只對藥品實行強制註冊商標制度,其他商品則採用自願註冊原則。1984年頒佈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頒佈,1985年7月1日實施)也對藥品強制註冊商標作了相應規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施行後不久,國務院頒佈《煙草專賣條例》(1983年9月23日頒佈,1983年 11月1日實施),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捲煙、雪茄煙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沒有註冊商標的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從1983年11 月1日起,捲煙、雪茄煙也應當實行強制註冊商標制度。1991年《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頒佈,1992年1月1日實施)取代《煙草專賣條例》,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仍規定:“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1988年第一次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根據《煙草專賣條例》有關規定,對強制註冊商標的商品又作了調整,將煙草製品也納入強制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根據此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88年1月14日下發《關於公佈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具體確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人用藥品“包括中成藥(含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煙草製品“包括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1990年第一次修改《藥品管理法》時,取消有關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規定。1993年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對有關強制註冊商標的規定未作修改。隨後第二次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也對有關強制註冊商標的規定未作修改。根據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但《商標法》和《藥品管理法》都是特別法,究竟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還是自願註冊商標,兩部法律均未作明確的規定。但由於《藥品管理法》未對藥品強制註冊商標作出規定,而《商標法實施細則》仍規定人用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人用藥品強制註冊商標適用《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法理上也並無不妥。之後的我國商標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來執行的,即人用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對違反此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封存或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的罰款。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對有關強制註冊商標的規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過將原來的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但2002年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細則》進行第三次修改時,國務院頒佈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這一規定將強制註冊商標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根據此條規定,原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1983年《商標法》和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並於1988年1月14日下發的《關於公佈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廢止。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法律是指制定頒佈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佈的規範性文件。1992年實施的《煙草專賣法》至今仍有效,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煙草製品仍然應當實行商標強制註冊制度。2001年第二次修改《藥品管理法》時,也沒有對有關藥品強制註冊商標作出規定,因此,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人用藥品不應當採用強制註冊商標制度。也就是説,從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藥品不再實行強制註冊商標制度。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未使用註冊商標的藥品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這是於法無據的行政行為。在我國實行依法行政的今天,仍然以已廢止的法律法規來執法,這不能不説是件荒唐的事情,應當引起商標行政執法人員警戒和深思。成都合同糾紛律師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商標法遵循的是商標自願註冊原則,這是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則需要強制註冊。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