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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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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1)為邀約邀請,(2)為邀約,(3)為承諾。損壞的物品甲負責。 理由為(1)為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邀請,且沒有確定數量,並且沒有指出已經承諾即受約束;(2)在主體、數量及標的上已經確定,且有一經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3)為同意了要約內容,沒有在主體、數量及標的上作出更改,應為承諾。甲負責責任,因為其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毀損風險自其違反約定之日由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