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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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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銜接
新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銜接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不正當競爭行為劃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兩大類。
1、假冒、仿冒行為
具體包括: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限購排擠行為
限購排擠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3、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以及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干擾、阻礙正常的交易活動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6、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經營者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