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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後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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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後期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一)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於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人員傷殘的,必須要在醫療救治結束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最後的賠償標準也是基於傷殘鑑定等級標準來進行計算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計算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