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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應該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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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應該如何規定的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應該如何規定的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30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
(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第33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3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25個月的本人工資 ,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
(2)致殘被鑑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本人工資的90%; 二級,本人工資的85%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五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