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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患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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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患者待遇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職業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

凡被確診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職業病待遇。

1、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並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2、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佔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需進一步檢查,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3、患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由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移交新單位。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4、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構負責。

我國的職業病發展形勢嚴峻,對其也應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職業病該怎麼辦,如何申請職業病鑑定,職業病的鑑定程序又是怎樣的,職業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呢,如果單位給予職業病患者該有的待遇怎麼辦,這些問題可以請教專業的律師,畢竟患上職業病對於勞動者而言猶如晴天霹靂,往往會不知所措,請律師站在客觀的角度幫您出謀劃策將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