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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211 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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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211 高利貸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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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同法的角度談談對高利貸的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n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rn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rn《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約定的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請求給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對於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借款人沒有給付而出借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於借款人已經自願給付了的,法院也不認定為不當得利,也不會判決借款人返還;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應認定超出部分無效。rn因此,借款年利率在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36%法律既不保護也不限制,超過36%部分無效不受法律保護。rn雖然《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明確具體,可在實際民間借貸中,通過簽訂“陰陽合同”或預先扣除利息的方法使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合法化”非常普遍,比如,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月利率5%,可合同中約定的利率只有2%,另外3%的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使得實際借款月利率超過5%。現在實體經濟不是很景氣,高利貸借款要麼從事高風險投資,要麼就是進行賭博等不良違法行為,因高利貸跑路的也是比比皆是,高利貸既違反《合同法》,也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應該依法規範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