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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預先調查核實。在瞭解了現行户籍政策之後,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向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部門申請過户登記前,購房者最好親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核實。有的出售方雖承諾無户口落在該物業,但仍應到派出所核實。這樣做除了核實出售方承諾的真實性以外,還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遷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購房時的上家户口等。委託中介代為核實的,則應要求中介機構出具書面的核實報告,並加蓋公章,防止少數從業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或有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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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應在買賣合同中設定户口遷移條款和違約條款。如上家有户口在所出售的房屋當中,約定户口遷移條款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應要求出售方在申請過户登記前的特定期限內將户口遷出,而不能約定在申請過户登記、交付了大部分房款之後。
二、預留部分房款並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在交易中預留部分房款,待賣方將房屋內的户口全部遷移後再支付該部分房款,並在合同條款中約定每逾期一天的罰金,在逾期多少時間後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賠償金等事項。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遷移所有的户口,賣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標準支付違約賠償金,買方可以直接從該房價款中扣除違約金,不足部分仍然可以向賣方進行追償。
三、如果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後的一定期限內將户口遷出的話,購買方則要審慎決定是否要接受這樣的交易條件。如果同意這樣操作的話,那也應該在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直接約定賣方拒不遷移户口的賠償責任,並預留較多的房款以及約定較高的違約金,如逾期一日則按照房屋總價的萬分之五計算,直到賣方户口全部遷移為止,通過這種加重經濟責任的方式,才能有效地約束出售方按時將户口遷出,避免因為對方的原因而影響了買受方遷户口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