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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界限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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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界限2008
請問一下,經濟補償金界限2008年是否有變動?
經濟補償金界限2008年是否變動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基數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實施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分界點之前的計發基數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訂立勞動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員三種情況下,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分界點之後的計發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