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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羈押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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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羈押申請範圍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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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8、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為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的;

9、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對犯罪嫌疑人換押所需要的時間得取決於換押的原因,地點等綜合性的分析,類似於有些改變管轄權的刑事案件,肯定也要更換羈押場所的。不過,如果就是從本地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到公安機關的話,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有可能24個小時之內就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