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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亡需要哪些條件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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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亡需要哪些條件有沒有法律規定
認定工亡需要哪些條件有沒有法律規定
認定工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導致死亡。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四、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五、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