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葬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支付。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確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想要一次性享受工傷待遇的這些員工,可能是以後不想再因為工傷待遇這件事情和公司及工傷保險機構有任何的瓜葛,想要參考交通事故當中的那些賠償一樣一次性全部解決到位,但這種想法並不一定符合本地的政策,像是因工去世了的話,所有的待遇都是一次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