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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延期理由2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7.11K
工傷認定延期理由2
工傷認定申請可延期嗎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