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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多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19W
病假多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病假多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即可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用人單位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一方請病假用人單位是不能在醫療期限內解除合同,只有在過了醫療期限之後才能解除,這樣才不會承擔經濟補償,所以,解除合同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用人單位在解除時一定要提前通知,不然是會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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