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交10000保證金是否能退
醉駕保證金1萬一般情況下,12個月之內退回。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醉駕是指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醉駕行為人因醉酒在駕駛過程中通常會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以至於對駕駛行為失去合理的判斷力和控制力,因此,醉駕行為對自身及公共安全危害極大。關於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系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理論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對飲酒後駕車的事實是明知的,但對酒後駕車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的抽象危險沒有認識到,或者雖認識到此種抽象危險但輕信能夠避免,故屬於過失犯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會產生抽象危險,仍希望或放任危險的發生,系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醉駕取保候審保證金多長時間能退
醉駕取保候審保證金能退的時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醉駕取保候審保證金能退嗎
關於是否退還保證金問題對於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終止審理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否退還已經沒收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問題,應當分析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刑事訴訟法,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沒收保證金的,沒收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2、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被依法沒收保證金的,原則上不退還。
如果被取保候審人確實無罪,且違反規定行為的情節較為輕微,其被沒收的保證金可以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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