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取保交了保證金還可不可以退回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間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取保保證金能拿回來嗎
取保保證金能拿回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間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結束的時候,可以憑解除取保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
取保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取保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退還
取保保證金在取保結束後可以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間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結束的時候,可憑解除取保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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