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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XX公司訴安陽市XX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4.41K

申請人:安陽XX公司。住所地:安陽新XX。

安陽XX公司訴安陽市XX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謝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黃XX、申思,河南大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安陽市XX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龍安區煙廠路與文明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東。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XX,男,漢族,公司員工。

申請人安陽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被申請人安陽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申思,被申請人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XX、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XX公司起訴稱:1.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雙電源高可靠性供電費應由被申請人XX公司承擔,仲裁裁決認定XX公司無需承擔該項費用,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及適用法律錯誤;2.仲裁裁決混淆了工程驗收和交工並正常投運二者的概念,將二者直接等同嚴重違背雙方簽訂合同內容;公司提出的各項損失,仲裁裁決不採納的理由不充分;4.仲裁裁決採用的證據安陽XX公司提供的證明,是偽造的;5.仲裁員鄧XX未參加案件評議,程序違法。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安陽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5)安仲裁字第36號裁決書。

被申請人XX公司辯稱:一、申請人XX公司的第1、2、3項理由不屬於仲裁法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根據民訴法和仲裁法的規定,法院進行的是程序性審查,XX公司提出的該3項理由都是實體性審查。二、XX公司提出安陽XX公司提供的證明是偽造的,其當庭陳述的是該證明的內容不真實。三、關於仲裁程序是否違法問題。1.對仲裁員鄧XX出具的證明有異議,鄧XX作為證人應出庭作證;2.對法院對鄧XX所做的調查筆錄有異議,鄧XX作為證人,不屬於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範圍;3.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程序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明顯區別,仲裁結果的做出是由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或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而不是按照合議庭的意見做出,也就是説仲裁的合議具有靈活性,仲裁裁決書是根據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的,且仲裁裁決書上有鄧XX的簽字,故仲裁裁決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駁回XX公司的申請。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申請人XX公司與被申請人XX公司簽訂了湯陰縣XX高低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由XX公司承建湯陰縣XX內住宅、商業、物業樓、幼兒園、地下車庫、中央空調、電梯、消防等項目高低壓配電工程;如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安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雙方因工程款發生糾紛,被申請人XX公司向安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申請人XX公司支付工程款145萬元、墊付款9000萬及利息。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XX公司選定黃X為仲裁員,XX公司選定鄧XX為仲裁員,雙方均未選定首席仲裁員,安陽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張XX為首席仲裁員,與黃X、鄧XX組成仲裁庭。安陽仲裁委員會於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安仲裁字第36號裁決書,裁決XX公司支付XX公司工程款145萬元及利息。該裁決書上有首席仲裁員張XX、仲裁員黃X、鄧XX的簽名,但仲裁庭合議筆錄上僅有張XX、黃X的簽名,無鄧XX的簽名。

申請人XX公司提交的仲裁員鄧XX出具的證明證實,作出(2015)安仲裁字第36號裁決書時,鄧XX未對該仲裁案件進行合議,也未發表意見。鄧XX陳述其未參加該仲裁案件的合議,僅是在裁決書上簽名。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XX公司提供的湯陰縣XX高低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書、(2015)安仲裁字第36號裁決書、仲裁員鄧XX出具的證明,本院調取的安陽仲裁委仲裁庭合議筆錄及對仲裁員鄧XX的調查筆錄等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仲裁庭的合議筆錄上沒有仲裁員鄧XX的簽字,且鄧XX本人陳述仲裁裁決是在其未參加仲裁庭合議、也沒有發表意見的情況下作出的,應當認定仲裁裁決違法法定程序。申請人XX公司認為仲裁程序違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請人XX公司公司認為仲裁程序不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安陽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5)安仲裁字第36號裁決書。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申請人安陽市XX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XX

審判員田X

審判員閆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