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立案後要多久交證據?
勞動糾紛立案後提交證據的期限並無明確規定,但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該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仲裁庭對勞動糾紛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勞動糾紛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勞動糾紛的仲裁裁決書可以上訴嗎?
勞動糾紛的仲裁裁決書不可以上訴,勞動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但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的流程是: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可見,勞動糾紛遞交證據的時間只能以仲裁庭的通知為準,仲裁庭受理了勞動糾紛案件之後,主要也是依據勞資雙方提交的證據審理的,不過,造成勞動糾紛的原因非常多,所以,員工在申請勞動仲裁前要根據實際情況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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