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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84W

一、尋釁滋事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以及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區別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損害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三、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道德和法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興奮,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所以説,尋釁滋事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首先從犯罪嫌疑人向當事人強制索要財物,並且因索要財物造成損失在一千元以上作為開始,直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嚴重的犯罪行為作為結束。一共是六項標準,並且是缺一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