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
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2004]27號令)。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覆
收費標準:不收費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許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責任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業務受理部門
條件: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
3、現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區縣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無法擴建。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申請的宅基地應是經依法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佔用農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廢棄地。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如下申報材料,批量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户: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審核表;
2、農村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