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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關規定

欄目: 知識產權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2.12W


解讀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關規定


 引子


根據現行專利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這個規定可以認為是一種針對“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義務條款,而且,如果違反這一條款,專利法並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如果利用專利法第6條與第8 條關於職務發明與權利可以事先合同約定的規定,很可能導致對現行專利法第二十條的“合法規避”。對此,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注意到這一問題,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次修改研究課題指南》中,將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列為課題之一,表明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第三次修改中[1],必定會修改相關條款。


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不僅涉及到專利法本身,還涉及到如何理解專利法與其他法律的協調。本文通過解讀專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的相關規定,試圖找出現行專利法與修改送審稿規定的差別,分析新規定是否完全解決了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由於是基於尚未正式公佈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故本文的觀點僅限於在小範圍內討論,最終還要視第三次修改並公佈實施的新專利法而定。


一、 有關《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涉及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的規定


涉及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修改稿中的第四條與第七十六條。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


第七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其就該發明創造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得被授予專利權;泄露國家祕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更進一步地,考慮到現行專利法第二十條的不足,需要設置法律責任條款,對違反修訂稿第四條規定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其就該發明創造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得被授予專利權,以此來加大執行修訂稿的第四條的力度。


二、 如何正確理解修訂稿中的涉及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的規定


(一)何謂“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


修訂稿中第四條之第二款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