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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房屋沒丈量被強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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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房屋因強拆滅失而無法評估時,可參照與之相鄰的其他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賠償。

根據規定房屋沒丈量被強拆怎麼辦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説,行政賠償是指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相關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要求賠償。但是受害人主張賠償時,需就因行政工作人員職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提供相應證據。

就徵收拆遷中的行政強拆賠償而言,如果被徵收人的房屋被違法強拆的,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賠償,但賠償數額或是內容需要被徵收人就強拆造成的損失提供證據證明。

而一個很尷尬的事實是,徵收方為了避免被徵收人獲取相應證據,強拆房屋往往以偷拆、誤拆等形式違法拆遷。在這樣的情形下,被徵收人是很難證明自己的財物損失的。甚至連房屋本身損失的證據都很難提供。

提供不了證據,就意味着得不到賠償,這對被徵收人來説是尤為不公平的。對此,為了平衡被徵收人的弱勢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種情形作出了相應裁判,即:

在被徵收人房屋已經因強拆滅失,且行政機關無法對該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選取與被拆除房屋相鄰,房屋結構、所在區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徵收人的房屋作為參考,並參照其他被徵收人所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徵收補償方案以及房屋面積的認定、房屋之間的差異等因素,綜合確定被徵收人房屋的賠償依據、標準及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在徵收土地的過程當中,房屋招待違法強拆的現象是非常多的,這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確認是由於徵收方沒法強拆的行為,從而導致被徵收人合法的財產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那麼被徵收人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