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讓方
1、營業税
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税率徵收營業税。
2、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按照5%(納税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税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税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餘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税率徵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2)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税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也可視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具體標準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税率(%)税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務機關發現以上數據不夠真實,會要求對轉讓價格或扣除費用進行評估。
4、企業所得税
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二)受讓方
1、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税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3、契税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税依據,以3%税率徵收契税。
我國是法治社會,法律規範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有人認為只有犯罪分子的行為才收到法律的約束,實則不然,法律也規定了某些行為之只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行使的。出讓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主體若是未成年人,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
無論是出讓方還是受讓方都是需要按照税率納税的,只是兩者需要繳納的税種不同。我們在買賣房屋後應自主納税,因為偷税漏税的行為會對自己的信用造成影響,不利於日後申請貸款等與個人信用掛鈎的活動的進行。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地方政府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現象很常見,對於沒有經批准的土地出資,省國土管理廳有權依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