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以面積為基礎。房屋被徵收,被拆遷,原住户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房屋拆遷補償包括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的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