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債務轉讓也有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不可轉移的債務有以下幾種: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