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倒閉,可以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