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倒閉後只能用現有資產依法償還債務了,企業破產後,在債務償還前,要先從公司的財產中除去破產費用,剩餘的財產再來償還債務。當企業破產後的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的費用時,可以按比例,優先償還破產費用。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事實上倒閉以後的債務只能是能還多少就是多少,特別是對於一般債權人來説,因為一般債權人是排在債務清償的最後一位的,這些倒閉的公司有可能連員工的工資都沒辦法全額發放,正式被法院宣告破產之後,沒錢還債,普通債權人也沒什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