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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債倒閉股東怎麼結算?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82W

一、公司負債倒閉股東怎麼結算?

公司負債倒閉股東怎麼結算?

債務清償之後剩餘的部門來進行分配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時 只要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 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還債;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債務不再償還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獨立的法人財產 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 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 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 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 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 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 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 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 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 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 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負債如果宣告了破產,那麼就會有專門的人員來進行清算,對於財產和債務都會進行分配,只有等到把所有的債務清償完之後才會來考慮股東結算是的事情,所以,公司是必須要先保證他人的利益,再來保證公司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