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郵寄爆炸物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非法郵寄爆炸物罪會受到的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認定構成非法郵寄爆炸物罪的情形有哪些?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9)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行為人確因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數量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本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郵寄爆炸物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威脅,只要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那麼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處三年,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