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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原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欄目: 工傷保險 / 發佈於: / 人氣:3.26W

我國勞動保障體系中,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障,近年來一直在不斷完善,以求為了帶給勞動者更好的生活保障。退休員工所享有的退休金以及其他政策,也是國家不斷努力的結果,那麼在有關勞動保障條例中,退休職工原工傷待遇是怎樣的呢。

退休職工原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退休職工原工傷待遇是怎樣的呢?

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的規定

2016年3月28日國家人社局發佈了《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工傷保險條例》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論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並經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並經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30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所以,退休後治療工傷部位的醫療費,若符合規定,應當報銷。

員工在退休後,因其在工作期間造成的工傷,用人單位是需要負全部醫療費用的。在勞動保障條例中,工傷待遇,是可以用相關的工傷證明以及鑑定材料,獲得相對應的勞動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