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算工傷。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