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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

欄目: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89W

首先,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是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的,因此在實踐中也經常發生,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事件。以下是勞動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條款:
一、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不再隨便適用;
四、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違約金條款限制勞動者辭職;
五、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六、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內部規章制度約束處罰勞動者;
七、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賠償金;
八、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憑證轉移檔案和保險關係;
九、勞動合同終止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十、勞動者應得的錢可以及時拿到。

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