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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欄目: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6.74K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