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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轉正算法

欄目: 其它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65W
勞動合同轉正算法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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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轉正工資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勞動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工資的,參照該條款可以確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該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論是對全職的員工,還是在試用期的員工進行相關的處理時,首先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規定相關工資,其次在公司的規定方面上不得低於當地的工資最低標準。最好是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將最低工資明示出來。如果雙方產生法律糾紛的話,可以以合同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