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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欄目: 勞動爭議 / 發佈於: / 人氣:2.13W

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合同約定期限到期,解除合同,終止合同是指合同沒有到期,當事雙方協商,或者是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與相應的程序不同,合同沒有到期,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員工,並給予相應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二、解除、終止情形不同:

(一)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終止情形。

(三)、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勞動合同法六原則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説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 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點擊打開)。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情節嚴重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盡職盡責,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