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與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什麼時候開具?
員工與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在雙方結束勞動關係之時同時開具,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可以依據這個規定的時限進行對號入座。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什麼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時,單位應同時開具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果員工有需要需要同時開具出離職證明。員工在離只時應按照公司人事部門的要求將離職程序以及交接工作問題圓滿完成,並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將所有材料留好以便能順利入職下一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