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要提前30日(試用期為3日)通知用人單位,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通知。【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