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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實發工資怎麼算?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45W

勞動合同實發工資怎麼算?

一般來説,公司實際結算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實發工資是有所出入的。因為這是關係到我們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我們更應該對這方面的政策規定等內容多加了解,才可以更好地維護我們應得的勞動報酬。下面小編就勞動合同實發工資怎麼算這一問題進行回答與相關介紹

一、工資計算方法

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計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正常出勤期間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各種獎金等貨幣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資。計算處理的應得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內容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是否需要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的問題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單位加班已成為常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由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組成,如在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將加班費計算在內,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過低的問題。我們認為,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於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第三,從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來看,也應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綜上,我們認為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如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實發工資怎麼算,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公司實際發的工資與在勞動合同中實際應發的工資有些差距,大家應根據實際的情況來計算自己的工資。若真是遇到公司違反相關的規定減少員工的工資的情況,那麼我們應該積極的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