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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有代通知金嗎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1.02W

代通知金就是企業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就直接把員工辭退了,然後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試用期辭退一般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時,單位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被辭退有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規定向職工索賠。據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要求支付培訓費,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即便是在試用期也應支付費用。

根據《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此類勞動爭議應嚴格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就辭退員工,必須給員工支付一個月的通知金作為經濟賠償,但是在試用期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是不需要支付通知金的,但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有索要經濟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