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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童工和未成年工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1.72W

怎麼認定童工和未成年工

我們經常在社會新聞中聽到童工和未成年工這種詞語,可是,具體什麼是童工?什麼是未成年工?童工和未成年工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僱傭童工和未成年工是否犯法呢?今天,本站法律小編就為您一一介紹一下。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所謂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l8週歲的勞動者,其不同於童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童工一般不滿16週歲。法律明確禁止企業僱傭童工(從事體育等特招工種的除外).並由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和處罰管理職能: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在該處罰力度上再責令限期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監護人,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由民政部門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但是法律並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還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勞動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進一步規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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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我國《勞動法》第15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該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因此,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關於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定義,以及對僱傭童工的明文禁止。青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在這個階段更重要的是吸收更多知識,才能為國家做出更大更多的貢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法律顧問,我們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