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女性產假影響工作以及需要支付產假工資等問題,有一些公司發佈的公司政策規定女員工不得在幾年內懷孕生子,如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約定比較的不近人情,但是很多員工在社會的高壓力下還是選擇了妥協,但是這份協議真的有效嗎?
首先,我們可以確認女性員工擁有以下權利:
1、女性員工享有結婚自由權;
2、女員工有權生育孩子;
3、女性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這“三期”階段內有不被公司辭退的權利;
4、懷孕女工有權與公司協商調換適合養胎的工作;
5、女性員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6、女工有權接受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
7、女性員工有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規定女性職工剩餘時間的相關規定是違法的,由於女性僱員享有婚姻和生育自由,因此在幾年內不允許結婚和生育的合同條款是對女性僱員的婚姻權利和生育權利的干涉和侵犯,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條款無效,員工不需要遵守。
最後,只要女性僱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婚姻條件,就可以自由地結婚生育子女而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因此,如果因為女性員工違反了公司生育子女時間限制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女性員工支付違約金的,女性員工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