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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59W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對於一些訴訟的離婚案件,法官是首先需要進行調解的,只有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才會依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當然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話,形成了判決,第二次起訴離婚是需要一定的時間間隔的,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程序

第一次離婚半年後,即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第二次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要在開庭時説清雙方矛盾及提出相關證據。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是衡量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認定的標準: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還有失蹤2年等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離婚律師費的收費方式

(1)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

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五千元起價。也就是説,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五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了五十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

(2)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

這種案件一般適用於爭議焦點在於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於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需要收取訴訟費,離婚訴訟費一般是50至300元。若聘請訴訟代理人,則需要支付離婚律師費,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但一般有兩種收費方式。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第二次起訴離婚程序基本上和第一次的程序是一致的。當然在進行判決之前,需要列出相關的證據證明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不懂的話,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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