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一)起訴階段: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受理的理由。(二)答辯階段。(三)開庭審理階段。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瀉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